REACH235项更新时间-REACH235项检测报告办理机构
(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度关注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且往往是不可逆影响的物质可被确定为高关注物质(SVHC)。如果一种物质被定义为SVHC,它将被添加到候选物质清单中,Zui终列入授权清单(附件XIV)。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的物质,是从授权物质候选清单里选取的,也就是说物质要列入授权清单,首先要列入候选清单。
SVHC的识别
·具有以下危险特性的物质可能被确定为:(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 1A/1B类物质;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2023年6月14日,ECHA収布第二十九批SVHC清单(2项),共计235项。
2023年1月17日,ECHA収布第二十八批SVHC清单(9项),共计233项。
2022年6月10日,ECHA収布第二十七批SVHC清单(1项),共计224项。
2022年1月17日,ECHA収布第二十六批SVHC清单(4项),共计223项。
2021年7月8日,ECHA发布第二十五批SVHC清单(8项),共计219项。
2021年1月19日,ECHA发布第二十四批SVHC清单(2项),共计211项。
2020年06月25日,ECHA发布第二十三批SVHC清单(4项),共计209项。
2020年01月16日,EHCA发布第二十二批SVHC清单(4项),共计205项。
2019年07月16日,EHCA发布第二十一批SVHC清单(4项),共计201项。
2019年01月15日,ECHA发布第二十批SVHC清单(6项),共计197项。
2018年06月27日,ECHA发布第十九批SVHC清单(10项),共计191项。
2018年01月15日,ECHA发布第十八批SVHC清单(7项),共计181项。同时对已在清单中的双酚A进行了更新。
2017年07月10日,ECHA发布第十七批SVHC清单(1项),共计174项,同时,对已在清单中的双酚A,BBP,DEHP,DBP,DIBP这五个物质,增加了对人体的内分泌干扰属性;
2017年01月12日,ECHA发布第十六批SVHC清单(4项),共计173项;
2016年06月20日,ECHA发布第十五批SVHC清单(1项),共计169项;
2015年12月17日,ECHA发布第十四批SVHC清单(5项),共计168项;
2015年06月15日,ECHA发布第十三批SVHC清单(2项),共计163项;
2014年12月17日,ECHA发布第十二批SVHC清单(6项),共计161项;
2014年06月16日,ECHA发布第十一批SVHC清单(4项),共计155项;
2013年12月16日,ECHA发布第十批SVHC清单(7项),共计151项;
2013年06月30日,ECHA发布第九批SVHC清单(6项),共计14项;
2012年12月19日,ECHA发布第八批SVHC清单(54项),共计138项;
2012年06月18日,EHCA将第二批中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即将第二批SVHC清单减少为13项;总清单共计84项;
2012年06月18日,EHCA发布第七批SVHC清单(13项),共计86项;
2011年12月19日,ECHA发布第六批SVHC清单(20项),共计73项;
2011年06月20日,ECHA发布第五批SVHC清单(7项),共计53项;
2010年12月15日,ECHA发布第四批SVHC清单(8项),共计46项;
2010年06月18日,ECHA发布第三批SVHC清单(8项),共38项;
2010年03月30日,ECHA将丙烯酰胺列入第二批SVHC清单,第二批SVHC共计15项;
2010年01月13日,ECHA发布第二批SVHC清单(14项),共计29项;
2008年10月28日,ECHA公布第一批SVHC清单,共15项;
根据REACH法规要求,关于SVHC企业有如下义务,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法规信息,提前做好应对方案。随着高关注物质清单的不断增加,相应的测试成本将会越发高昂,这将迫使企业增加管理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原辅料质量,这对于以小微企业为主的我国出口消费品产业而言难度不言而喻。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为了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建议从您的供应商采购合规材料,请联系您的供应商并告知您需要制造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的法规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交材料合规性确认或来自第三方实验室的评估或测试报告。通过评估+高风险物质检测方案与整车或总成全部检测的方案比较可为企业节约35%~45%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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