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是指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相关部分(CFR 47)的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产品都需要进行FCC认证(极少数有关条款特别豁免的产品除外)。FCC法规的要求涵盖发射机要求、无线设备、电磁兼容要求、电话终端设备、测试方法等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场准入条件。产品主要分为四类:偶然发射体、无意发射体、有意发射体、需要执照的发射机。绝大部分的无线设备(蓝牙,Wi-Fi,2/3/4/5G等)都属于有意发射体。
FCC认证程序
种发证(Certification)
发证是射频设备*严格的审批流程,基本适用于所有无线设备。由FCC认可的电信发证机构(TCB)根据责任方(如制造商或进口商)向TCB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测试数据的而颁发的设备授权(TCB Grant)。
测试须由FCC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执行。所有的证书和相关产品的符合性文件及产品文件将上传到FCC的数据库中,并部分公开给大众,如测试报告,说明书等。
此外,使用供应商合规声明(SDoC)程序获得批准的设备可以选择性地使用发证程序。
第二种供应商的合规声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SDoC)
供应商的合规声明(SDoC)是一个程序,要求负责产品符合性的责任方(Responsible Party)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责任方必须位于美国,无需向FCC或TCB提交发证申请。根据SDoC程序授权的设备不会列在FCC数据库中。但是,责任方或销售设备的任何其他方必须应FCC的要求提供测试报告和其他信息,证明其满足FCC要求。责任方可以选择使用发证程序来代替SDoC程序。
使用并满足SDoC程序要求的产品可自主选择标记或不标记FCC logo
FCC ID标签,标签位置信息
产品外观图
原理方框图
线路图
测试报告
测试设置照片
用户手册
产品内部照片
元件清单
人体辐射
产品工作原理描述(使用5 GHz频段的产品需要提供额外软件安全性描述文件)
相关申请信、授权信、保密要求表等
FCC的认证流程和CE认证相类似,即先测试及产品,准备测试报告及申请文件递交给实验室,经审核发证后将信息录入FCC后,制造商便可在产品上打上相应标签,并在说明书上加注对应FCC指引,产品即可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KDB 447498 D1 General RF Exposure Guidance DR4是基于KDB 447498 D1 V要求及FCC-19-12规则进行了修改和更新。以上内容将汇总并通过KDB 447498 D1 General RF Exposure Guidance V7发布。222年3月31日后提交的所有申请都必须使用新版KDB 447498 D1 V7。
KDB38824 D2 PAG(预审批)列表v17r3替换KDB38824 D2 PAG(预审批)列表v17r2,将UN5GHZ添加到PAG列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