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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申请质检报告的标准步骤

  家电申请质检报告的标准步骤。商品检验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有关法规,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产品检验是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不可缺少的工作。家用电器的检验,是商品检验的一种。


  家用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套,其中1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32-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1.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发布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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